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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获表决通过

2023-08-30 19:43:06    来源:东莞时间网

核心提示:

出租屋安装门禁系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8月30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下称《条例》)。下来,《条例》将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职责,安装出租屋门禁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等六大问题。


(资料图)

记者了解到,本次《条例》修订顺应上位法新规定以及我市社会治理新要求,借鉴了先进省市先进经验做法,共收集意见821条,采纳了702条,将是提升我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强有力抓手。

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东莞是制造名城,外来人口众多。出租屋作为外来人员主要居住的场所,需求量巨大。管好出租屋,治安好一半。这句话,说出了出租屋管理对东莞的重要意义。

2018年12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完善了出租屋管理制度体系,填补了我市地方立法空白,有效推动了我市出租屋管理水平的提升。

《条例》的修订,共收集到821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702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114条,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共计37条,与修订草案相比,修改了33条,增加了2条,删除了3条。

记者了解到,《条例》结合东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自治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压实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有意见提出,《条例》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具体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义务并未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和二手房东这两类不同的出租人的职责未进行区分界定,建议进一步斟酌。

对此,《条例》增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的,出租人对出租屋的公用区域进行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场所负责。

《条例》还增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屋中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约定的,依法处罚。

直面门禁系统焦点问题

符合技防标准的门禁系统,是目前我市治理出租屋治安隐患、破解基层管理人员不足的有效抓手。安装出租屋门禁系统的问题,是《条例》修订的焦点,也是实施的难点。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对门禁系统的安装、补贴以及未安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但在初审调研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了解到,出租人安装使用符合技防标准的视频门禁系统普遍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较大程度上依靠镇街财政补贴来推动。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全市97707栋规模以上出租屋中,安装视频门禁系统的仅有7358栋。目前仅东城、茶山、厚街、麻涌四个镇街财政补贴推动使用“门禁+视频”系统,完成率分别达到20.45%、68.80%、6.47%、78.92%,其中厚街镇把出租屋门禁视频建设列为2023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

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成规模出租屋房间数量多、居住人员多,安全隐患突出,同时出租人收益也相对较高,在该类出租屋推广应用门禁系统十分必要。考虑到前期推动安装情况和财政资金状况,《条例》将上述条款的“视频门禁系统”修改为“门禁系统”,不对门禁系统带图像视频抓拍或人脸识别功能作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门禁系统的技防标准待《条例》修订通过后,由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制定配套文件予以确定。同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只有安装了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门禁系统,才能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主动加强与上位法衔接

有意见提出,针对东莞突出的“房中房”“小产权房”问题,应在《条例》中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关于“房中房”管理规定,《条例》参考兄弟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为突出关于“小产权房”管理规定,《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向非本集体成员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其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次《条例》的修订,主动加强与上位法衔接,适应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出租屋管理模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比如关于供电、用电安全检查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认为,《电力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对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规定,并无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仅需负责公共区域用电安全的监管责任,供电企业对出租屋内的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有法可依,《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再比如,市消防救援支队认为,我市大量的三小场所都是设置在出租屋中,已经成为出租屋的一种重要形态,而且其火灾危险性极高,《条例》将相关文件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助于更好厘清并落实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并依据消防法修改相关表述,以更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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